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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規章
第一章 | 營業項目 |
第1條 | 營業項目第二類電信事業網際網路接取服務。 |
第二章 | 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及調整費用之條件 |
第2條 | 須檢附資費表(含系統設定費、基本使用費、月租費…………)。 |
第3條 | 申請的對象、申請之程序、方式(書面或口頭)EX:用戶租用本業務,應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
第4條 | 調整費用之條件EX:資費調整變更時,除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外、本公司並於網路及各營業場公告、變更部分,變更前告知用戶;資費如有調漲時,而用戶不同意繳付新費率,可隨時終止契約,並辦理退費事宜。 |
第三章 | 用戶基本資料利用之限制及條件 |
第5條 | 本公司對業務上所掌握之用戶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下列情形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須者。 (二)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
第四章 | 經營者經受廢止許可,或暫停或終止其營業以致對用戶權益產生損害時,對用戶之賠償或補償方式 |
第6條 | 本公司受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應立即通知用戶,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分業務之經營,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一個月公告並通知用戶,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用戶應於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至本公司辦理無息溢繳退費或應繳費用之手續。 |
第五章 | 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之處理方式 |
第7條 | 本公司應維持業務系統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速修復。但用戶自備設備者,應自行修復。 |
第8條 | 用戶上網障礙需本公司派員查修時,發現係因客戶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或其他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者,本公司得收取檢查及維修費。 |
第9條 | 如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戰爭等不可抗力之原因造成服務中斷,本公司不負責善後及賠償事宜。 |
第10條 | 如因電信公司之線路傳輸品質不良造成之損失,本公司將協助用戶聯繫相關單位進行維修,但本公司不負責線路維修及用戶損失。 |
第11條 | 用戶使用本業務,如因本公司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本公司應儘速修復,客戶不需支付任何維護服務費用。通信連續阻斷二十四小時以上者,每二十四小時扣減全月租費三十分之一、但不滿二十四小時部分,不予扣減。 當月阻斷不通應扣減租費以月應繳租費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
第六章 | 對用戶申訴之處理及其他與使用者權益有關之項目 |
第12條 | 本公司用戶因私有網路架構變動或聯絡地址、電話變更時,應主動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告知本公司,以維護用戶日後使用之權益。 本公司服務專線:(04)22386155 傳真:(04)22386170 客服:0980-231-095 電子郵件:jason@jason-e.com.tw。 |
第13條 | 用戶租用本業務自本公司設備裝妥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申請終止租用時,以用戶通知之預定終止租用日期為終止租用日,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起租月或終止租用月之租費按實本公司對於用戶之申請事項,於兩週內給予口具或書面簽覆。 |
第14條 | 本公司對於曾經違反本約,信用不佳或有不良紀錄之客戶,保留拒絕提供服務之權利。 |
第15條 | 本業務可擷取之任何資源,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用戶不得違法使用。 |
第16條 | 用戶租用本公司服務應繳之費用,應在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如逾其未繳且經本公司再次催繳仍未繳納者,本公司得辦理終止契約,用戶仍須繳納所積欠之費用。 |
第17條 | 本公司以服務中、低用量用戶為宗旨,申請人若經常使用P2P等相關違法續傳軟體,影響其他用戶上網品質時,經本公司人員通知而不配合者,本公司得以管制其頻寬或退還未到期費用來終止服務,申請人不得異議。 |
第18條 | 本公司使用網路位址轉換技術共享真實IP,少數需要真實 IP的連線服務會受此限制,用戶應先考量自身之需求同意後再提出申請。 |
第19條 | 用戶不得利用本公司線路發送大量廣告郵件或從事違反法律行為之行為。 |
第七章 | 其他 |
第20條 | 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應記載之服務條件。 |